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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燃气设施隐患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
时间: 2019-04-09 14:32:15     来源: 肥城港华燃气有限公司

各燃气企业,燃气用户:      


   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安全运行管理,严防各类事故发生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、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》、《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》以及《山东省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实施  方案》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决定在全市开展燃气设施隐患集中整治行动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一、整治时间

2019年3月一2019年12月

二、整治重点

用户擅自安装,改装、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:使用非熄火保护装置灶具的:使用十年以上燃气计量表具的:灶前阀门损坏不能正常关闭的: 使用非专用、超期、老化的灶具连接管的;工商业、餐饮用户无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;室内燃气管道锈蚀严重的:非正规厂家生产、未经供气企业验收备案的燃气壁挂炉等。

三、整治方式

1、燃气公司负责各自经营区域的检查整改实施,要按照整治重点,逐家逐户进行安全检查,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制定整治方案。

2、燃气公司要加大对熄火保护装置灶具的宣传,积极推广熄保灶具“以旧换新”活动。

3、对超出使用年限,使用“非熄火保护装置”灶具的用户,及其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用户,燃气公司可对其进行停气处置,待隐患消除后恢复通气。

4、燃气用户可自行购买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合格灶具,也可购买燃气公司配备的灶具。不得安装、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。

5、液化气充装单位不得给超期限未检验、检验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。不得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。

四、其他事项

1、对在燃气设施隐患集中整治过程中,发现的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;擅自安装、改装、拆除室内燃气设施及计量装置;盗用燃气;侵占、损毁,摧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;损毁、覆盖、涂改。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,且拒不整改的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
2、 燃气设施隐患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、配合燃气设施隐患的改造,不得妨碍、阻挠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工作,应依法自行拆除违法占压燃气管线的建(构)筑物以及封闭的室内燃气管道和其他燃气设施。对阻碍燃气抢险和整改施工的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
3、燃气企业要强化服务意识,加大宣传力度,按照相关要求规范施工、安全施工、文明施工,确保燃气设施隐患整治工作顺利进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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